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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窝子争夺战:1994年惊动国家的白龙江金矿血案纪实

来源:斯诺克电视直播    发布时间:2026-07-10 11:22:11

  拥有黄金很早就被人们看作拥有财富的象征,由于黄金所特有的自然金属特性:数量稀少总量稳定,不会出现类似纸币的通货膨胀,开采冶炼黄金投入的时间极多,所以黄金单位价值昂贵。

  黄金又拥有非常良好的延展性,物理稳定性极佳,不易腐蚀,便于分割和携带等,这一切都决定了黄金成为人类商品社会中最适宜充当货币的商品——一般等价物,黄金是用来给其他物品衡量价值的标准。

  随着金价飙升和各国央行激进的购买潮,黄金已正式超越美国国债,三十年来首次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储备资产。2026年1月9日,金价突破4500美元/盎司,中国内地金店金价突破1400元/克。

  1994年,广元青川白龙江流域兴起淘金潮,为争夺地盘,两团伙持火枪,土炸弹等进行武装械斗,造成19人死亡、15人失踪,血案惊动国务院、公安部。

  20世纪八十年代,改革开放的浪潮席卷中国大地,资源开发的热潮亦悄然蔓延至川北深山中的青川县。境内白龙江流域因蕴藏黄金资源,率先吸引了第一批淘金者的目光。他们携带着简陋的工具,沿着江滩扎营。彼时的淘金活动尚属零星散落,规模有限,未形成气候。

  转折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因国家重点能源项目宝珠寺水电站的上马,水库淹没区的地质资源需在蓄水前完成清理勘探。这一政策背景,直接催生了1994年至1995年青川县对淹没区内金矿资源的“抢挖”行动。为期两年的抢挖如同点燃了导火索,一场席卷流域的采金狂潮就此掀起。

  为应对日益升温的采金热潮,规范流域内的开采秩序,地方管理机构随之逐步建立。1983年,青川县专门成立黄金管理办公室,统筹协调采金相关事务;1993年,在此基础上升级设立黄金管理局,并组建“黄金管理指挥部”——这一机构并非独立的法定授权执法机关,而是依托政府授权开展统筹协调工作的临时机构,试图以统一管理的模式把控局面。

  与之配套的,是采金许可制度的推行。1984年,政府真正开始启动采金许可证审批核发工作,当时办理一张许可证需缴纳1260元费用;而随着采金热潮的升温,许可成本水涨船高,至1994年,一张采金许可证的价格已飙升至4万余元,涨幅超三十倍。从今天来看,无论是八十年代的1260元,还是九十年代的4万元,都算得上是天价许可,足见当时采金行业的暴利与狂热。

  从资源权属与开采主体来看,青川县境内的核心矿区——白水金矿,归属中央企业管控开发;而流域周边分布的零星金矿资源,则由个体或合伙经营者掌握。不过,即便是开采零星资源,也需获得官方核发的“黄金开采许可证”才能作业。据当年发证人员介绍,在1994年至1995年的两年抢挖期内,当地核发的采金许可证多达数百个,从侧面印证了当时采金群体的庞大规模。

  青川县沙洲镇大湾村一带,是当年整个白龙江流域采金最火爆的区域,被淘金者们径直唤作“金河坝”,成为财富梦想的汇聚之地。大湾村村民王天江回忆:“那时候,整个河段到处都是人,白天黑夜都有人在淘金,根本分不清昼夜。”另一位村民李爱民亦佐证了这一场景:“当时整个河段全被采金者占满了,每天少则几千人,多则上万人,河道里全是筛金的工具和忙碌的身影。”

  彼时正处于中国社会转型期,市场经济浪潮催生的资源开发热与基层治理体系的缺位形成尖锐矛盾,各类基层矛盾悄然激化。

  这一时代背景下,有关规定法律体系尚不完善,许多淘金老板以勘探黄金等名义,肆意侵占周围村社的土地。面对这些淘金客,周边村民大多选择忍气吞声——一方面,不少村民自身也参与了淘金,不愿与行业利益群体产生冲突;另一方面,这些淘金客大多抱团形成帮派,还专门组建护矿队,配备手枪、五连发散弹枪、炸药等武器,普通人根本难以抗衡。

  需要注意的是,当时距离国家全面禁枪还有两年,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法》正式施行后,才在全国范围内禁止民间非法持有、制造和,这一时代背景也让在采金流域的泛滥有了可乘之机。

  狂热的淘金热潮背后,是从普通乱象向黑恶滋生的逐步升级。那些被淘金者视为“红窝子”(出金率较高的矿井或作业点)的区域,自然成了各方争夺的焦点,不仅普遍藏匿武器防身,更滋生出“黑吃黑”的恶性竞争——一些不法分子专门打探“红窝子”消息,通过强行“入股”、武力威胁低价收购等手段掠夺财富。更严重的是,采金高利润吸引了黑恶势力深度介入,他们拉帮结派、争夺红窝子扩张地盘,频繁在嘉陵江、白龙江一带引发;部分规模较大的黑帮还寻求保护伞庇护,进一步加剧了流域内的混乱局面。

  在这场被暴利裹挟的淘金狂潮中,法律边界不断被突破,道德底线肆意被践踏。当利益争夺达到极致,暴力冲突的爆发已成必然。彼时青川县白龙江沿岸的采金犯罪活动已愈演愈烈,最终在无尽的贪婪与纷争中,于1994年秋酿成了震惊全国的白龙江金矿特大血案,该案源于两大采金团伙的利益冲突,其核心人物为李洪与李代明,两人及各自团伙的崛起与对立,正是当时青川采金乱象的缩影。

  李洪原籍四川遂宁市射洪县,属于较早涌入青川淘金的外来者。为在当地立足,他通过与当地女子成婚、入赘女方家庭,建立本地化身份,并借此拉拢社会闲散人员,逐步形成以“江湖义气”为纽带的违法犯罪团伙。其所谓“发家”路径充满掠夺性,完全依靠“黑吃黑”的非法手段:专门瞄准已探明储量、产出稳定的矿脉,通过威胁恐吓、暴力驱赶等方式强占他人开采权,在短期内凭借霸占优质资源敛聚巨额非法财富。

  然而李洪的凶残并非毫无顾忌,往往欺软怕硬——面对无力反抗的小采金户时气焰嚣张、毫不留情,一旦遭遇有组织的抵抗便显露出畏缩。1994年春,他获悉青溪镇大水村农民发现新矿脉,立即派人前往抢夺,却遭到村民集体顽强抵抗,冲突中一名同伙、两人受伤。李洪因惧怕事件闹大招致法律严惩,只得率众灰溜溜撤退。

  相较于李洪,另一团伙头目李代明的背景更复杂,势力也更为稳固。他并非自始涉足淘金行业,原籍江油市的他,曾于江油第一建筑公司武都分公司工作,有着稳定的职业身份。

  上世纪90年代初,青川淘金暴利的传闻促使他决定“下海”,随即辞职并召集原工友组成队伍,进入白龙川县沙洲镇大湾村大坪社河段开采沙金。凭借建筑工程行业积累的组织管理经验与人脉资源,李代明团伙迅速崛起:不同于李洪团伙的松散架构,该组织层级分明、分工明确,既有负责开采的作业人员,也有专门协调关系、处理纠纷的“外联”人员。

  李代明深谙此间的灰色生存规则,广泛交织于黑白两道之间——对内以严厉帮规约束成员,对外则通过利益输送寻求非法保护,其在当地形成的影响与威慑远超李洪。

  李代明所占据的矿脉成为当地知名的“红窝子”,日均黄金产量可达600克,丰厚的收益也使该矿成为多方争夺的焦点。

  1994年秋,野心膨胀的李洪在巩固自身势力后,将目标锁定在李代明的高产矿脉上。他自恃在金河坝经营多年、有所谓“兄弟”支持,认为可轻易夺取矿权,便派人交涉,要求李代明交出开采权,甚至直接在李代明矿坑旁开挖新坑。

  出乎李洪意料的是,李代明拒不妥协,将其派去的人员全部驱逐。从未在青川淘金圈受过挫的李洪自觉颜面扫地,报复之心日益强烈。

  1994年10月14日,李洪再次带人至大湾村强行夺矿,双方发生械斗,李代明与十余名手下被击溃四处逃散,李代明本人一度被打倒在地。李洪撂下狠线日交出矿脉,否则将砍其双腿、开膛破肚。

  受此侮辱,李代明怒火中烧,决意展开疯狂报复。一场血腥冲突的序幕就此拉开,据称,为筹备斗殴,当地市面的菜刀一度被购买一空。

  为保障报复得逞,李代明进行了周密策划和准备。他自知核心成员仅三四十人,数量上远少于李洪可能动员的力量,唯有在土炸弹和突袭上压倒对方。为此,李代明专门招募了一批有抢劫、斗殴前科的劣迹人员,纠集起约80人的报复队伍。随后,李代明召开战前集会,以重赏和“保护伞”承诺稳定人心:“打死李洪的人,奖一万元;打伤的,奖三千!”

  他还宣称自己在上面有关系,即便出了人命也能摆平,就算有人被捕也能尽快“捞出”。这番毫无底线的煽动,彻底打消了手下的后顾之忧,让原本就凶悍的团伙成员更添几分残暴。

  除了动员外,李代明全力准备犯案凶器,可谓“武装到牙齿”。除猎枪、菜刀、木棒等械具外,他特别加强了自制土炸弹的筹备——选用健力宝易拉罐为外壳,内填炸药与铁砂,既增强杀伤力又便于投掷。为防“哑火”影响伏击效果,他要求每个土炸弹安装双引线余枚,让李洪一方人平均摊上两个。

  同时,李代明等人提前勘察地形,选定沙洲镇大湾村元坪子路段为伏击地点——此处道路狭窄,一侧临白龙江急流,另一侧为茂密林地,既便于隐蔽伏兵,也能将对手逼入绝境。

  李代明还提前安排船只,万一伏击不成从水路撤退,并派遣亲信潜入李洪阵营充当眼线,实时传递队伍动向。一系列部署环环相扣,李代明一方就此进入“以逸待劳”的伏击状态,静待李洪入网。

  李洪虽也做了“应对”准备,却陷入盲目轻敌的狂妄之中。10月17日上午,他在青川县城租了一辆大客车和两辆中巴,通过江湖关系和金钱利诱,迅速召集百余人的队伍。这些人多为社会闲散人员与同乡,彼此并不熟识,为避免混战中误伤,李洪要求所有人左臂缠白毛巾作为标识。

  队伍集结后,简单分发菜刀等,行进途中又临时赶制少量土炸弹,筹备极为仓促。李洪自恃人多势众,此前两次压制过李代明,便认定对方已成惊弓之鸟,此行只需虚张声势便可轻松得手。他带领队伍在饭店饱餐后,便大张旗鼓驾车向大湾村大坪社进发,全程毫无警戒之心。

  在16日,李代明已通过内线,掌握了李洪等人的集结动态和出发路线日上午,李代明团伙部分人员伪装成路人在元坪子路段设置路障拦车,其余成员则潜伏在路侧树林中。

  下午1时许,李洪一方的三辆车辆驶入元坪子路段,预设路障迫使车队减速。前面大客车刚一刹车,埋伏在树林中的李代明团伙成员便用散弹枪击穿车窗,数枚土炸弹如雨点般砸向车队,车窗玻璃、座椅、车灯瞬间被炸毁,破片与铁砂四处飞溅,车内人员惨叫不绝,场面瞬间失控。

  突如其来的伏击使李洪团伙陷入混乱,此前的嚣张气焰荡然无存。只能纷纷砸开车门跳车逃命。而李代明团伙人员手持砍刀、木棒的成员从树林中蜂拥而出,对着逃窜人员疯狂追砍。

  公路右侧的树林已被李代明团伙提前封锁,另一侧即是湍急的白龙江,成为唯一的逃生方向。为求活命,数十名李洪团伙成员被迫跳入江水中——当时正值白龙江涨水期,水流湍急、漩涡暗藏,许多人本就不习水性,入水后瞬间被急流卷走。有的试图抓住漂浮物自救,终因体力不支缓缓下沉;还有人被暗流直接裹挟,瞬间消失在江面上。

  而岸上的追击并未停止,李代明的手下还不断向江中投掷石块和土炸弹,江面水花四溅、血色弥漫,惨叫声与爆炸声交织成一片惨不忍睹的人间炼狱。

  混乱中,李洪试图带领心腹突围,却被李代明的核心成员死死盯上。一番乱刀砍杀之下,李洪当场倒在血泊中,尸体伤痕累累,一名同伙也被砍死。李代明为了泄愤,来到李洪的尸体旁,将其腹部剖开,报复心切的他用极其暴力的方式表达了对李洪的仇恨。这一幕不仅让周围的村民震惊,也让李代明的手下感到恐惧。

  此次暴力伏击最终酿成惊天惨案:李洪及其团伙共17人溺亡、15人失踪,加上当场被砍杀的2人,死伤总数超过40人;三辆租用的车辆完全损毁,现场血迹斑驳、一片狼藉,空气中弥漫着火药与血腥的混合气味,触目惊心。

  这场震惊全国的白龙江金矿特大血案,以如此惨烈的方式直接惊动了中央,成为青川淘金史上无法抹去的黑暗一页。

  案发后,当地公安机关始终将此案列为头等大案,持续投入巨量侦查资源,组织多次大规模、跨区域的专项追逃行动。随着大部分涉案人员相继落网,本案的核心组织者、主犯李代明,却如同人间蒸发,长期潜逃在外,成为案件最终收网的最大障碍。

  2001年,追逃工作进入关键阶段。当年8月19日,青川县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将李代明列为公安部网上在逃人员,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缉。仅仅一个多月后,鉴于该案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大,四川省公安厅于9月26日将李代明升格列为省厅A级通缉犯,进行重点缉捕。自此,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将其作为追逃工作的重中之重,在长达十余年的时间里,组织专门力量,先后对其可能藏匿的四川、甘肃、陕西、云南乃至东南沿海等多地进行了十余次深入摸排与布控缉捕,然而李代明反侦查意识极强,行动踪迹飘忽,多次追捕均未能将其抓获归案。

  案件的重大转折点出现在2011年全国公安机关开展的“清网行动”期间。当年9月29日,追逃专班获得一条关键线索:李代明女儿近期将在江油举办婚礼。研判认为,潜逃多年、思亲心切的李代明非常有可能冒险现身。

  专班民警立即赶赴江油市武都镇,围绕李代明的亲属展开细致而耐心的摸排与政策沟通。经过先后十多次真诚交谈,李代明的女儿最终透露,其父确有归意,但希望与青川县公安局主要领导直接沟通。获此信息后,青川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张家和亲自与李代明通了电话,在电话中明确告知其有关政策,并出于人道主义,郑重承诺允许其安全参加女儿的婚礼,之后再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2011年10月9日,在亲眼见证女儿完成婚礼后,潜逃长达17年的李代明,在亲属的陪同下,走进青川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李代明的归案,产生了强烈的连锁反应。在随后一段时间内,其犯罪团伙中仍在逃的十余名成员,在得知主犯自首后,也相继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血案在逃人员基本全部到案。

  2012年10月24日,广元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全案后,依法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4年12月30日下午,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场发生于二十年前、因争夺金矿开采权而引发的特大武装械斗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代明、朱明文、周录贵3名被告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辛大春、郭兵、张顺平3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令各被告人民事赔偿,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庭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各3万余元。这份迟到了二十年的判决,终于为这起震惊全国的“青川金矿血案”画上了一个法律的句号。

  白龙江金矿特大血案的发生,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特定历史条件下,矿产资源管理失序所酿成的悲剧性样本。血案背后,暴露的是当时黄金开采管理体制的严重滞后与混乱。正如原青川县黄金管理局工作人员所述,当时的采金许可证办理近乎“有钱即可”,行政部门仅进行简单的收费发证,缺乏对申请人资质、开采区域与规模的实质审查。这种“行政配置、价高者得”的粗放模式,实则是计划经济残留与市场经济初期逐利狂热结合的畸形产物。

  1996年底,宝珠寺水电站下闸蓄水,曾经喧嚣百里、上演过无数财富梦想与血腥纷争的白龙江河滩,被静谧深邃的湖水永久淹没。这一自然地理格局的根本改变,直接终结了该区域大规模开采黄金的地理基础。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确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实现了从“行政配置”到“市场配置”的根本性转变。

  此次修法的背景,与“青川血案”这类因管理混乱引发的重大案件有着必然联系。其历史意义在于,旨在以清晰的法律规则和市场化手段,取代过去的行政随意性与“权力寻租”空间,从而规范开采秩序、防范因资源争夺引发的社会冲突。

  从这个视角来看“青川白龙江血案”,由此从一个地方性的治理失败案例,转化为推动全国矿产资源管理法治化、市场化进程的深刻教训与制度变革的催化剂。以其沉重的代价,刻入了国家法治进步的年轮之中。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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